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转移后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的问题,《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这已成为基本的民法原理,也是“从随主”原则的基本体现。即使在当事人的转让债务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也同样如此。“从随主”原则的例外情形是,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新债务人不予承担,即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元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务不发生转移。这时仍应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新债务人履行这些债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还要注意与保证合同有关内容的衔接。本法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据此,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了部分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对转移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新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了解和信任而设定的,因此不经担保人认可,它们将随债务转移而消失。当然,如果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如果是债务部分转移的,对于没有转移的那部分债务,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转移场合,从属债务如利息债务、赔偿损失等,也随同主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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