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供用电合同应该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在适当时间、地方,以适当方式,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必然要求。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有三方面含义。第一,供电人应当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和关于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等供电质量标准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履行供电义务,保证供电质量,确保供电可靠性。供电质量标准是衡量供电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标,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才能保证供电安全,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合同对供电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的约定,及时供电、合格供电。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供电人应履行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同时应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对用户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经检查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以此来保障供电安全。 本条对供电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编中的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供电人就其违约行为赔偿给用电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供电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供电人不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供电,违反安全供电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比较常见。比如,供电电压不稳导致用电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利润损失,或者因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而给用电人带来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根据本编中的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供电人履行供电义务时不符合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因此,在供电人存在违约情形时,用电人可要求供电人继续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供电义务,并可要求供电人就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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