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所谓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和表达。因此,合同条款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合意,内容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既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主体的各自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本条以法律形式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 合同约定以上内容,有利于出租人能够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也使承租人能够检查、验证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以及出卖人供应的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二)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等 合同约定以上内容,对于依法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意义重大。 (三)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在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租赁期限届满后,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可以允许租赁物归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所有,亦可约定由承租人按一定价款留购。鉴于此,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二、关于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现形式。合同形式既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也是合同内容的一种载体。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需要一定的形式来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等三种方式予以订立。根据本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主要是指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形式。通俗地讲,书面形式就是通过文字方式表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明显的特点,即有文字记载。这一特点决定了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事后发生争议,就可以有据可查,容易分清是非与责任,有利于纠纷的处理。就合同立法与司法实务来看,重大的、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履行期一般较长,为了便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便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决和审理合同纠纷,本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有关规定,因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并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已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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