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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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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依赖于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资料,并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如果发包人未依约履行其义务,就会影响建设工程进度,导致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应当由发包人自己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应当由发包人赔偿。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包括永久停建、暂时停建以及延缓建设进度等情况。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之后发包人并未克服不利因素,则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建设工程永久停建。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之后发包人克服了不利因素,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了纠纷,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发包人的违约等行为还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延缓,虽然建设工程没有完全停工,但部分工程停工,施工进度延后。在第一种情况下,涉及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合同清算问题。在后两种情况下,涉及工期顺延和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之后,发包人并未克服不利因素,且双方当事人亦不能就工程复工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永久停建,形成“半拉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解除,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复工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已经撤场,复工已无可能,都会涉及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结算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发包人违约延误工期的,承包人有权请求顺延工期
工期问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工期顺延,或由当事人事前约定,或者嗣后就工程顺延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者由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如果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暂停、暂缓建设,暂停、暂缓建设的期间应当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中扣除,或者对建设工程工期进行相应顺延。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应当就工期被延误、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影响因素多,承包人在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通常会面临较大困难。尤其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方当事人过错、违约行为以及客观原因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影响,综合作出认定。
三、承包人应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种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签证认定损失数额;二是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鉴定;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四是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此外,如果发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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