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设计工作增加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及费用。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发包人除承担主要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提供其他辅助义务。如果发包人违反其义务,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增加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量,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增加工作量而增付费用。如果发包人变更计划,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亦应就勘察人、设计人增加工作量而增付费用。 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料。为了确保勘察、设计的正常开展,确保勘察安全和勘察、设计质量,发包人应当提交勘察、设计所需要的材料。实践中,发包人应提供的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发包人还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发包人一般应向设计人提交的资料详见下表。发包人不仅应及时提交资料,还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如果发包人提交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相应顺延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如果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较长,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勘察、设计周期。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要的条件。为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当提交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硬件条件,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例如,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二是软件条件,即为勘察人、设计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三是合规条件,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为勘察人、设计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明确了发包人三种违约行为,一是变更计划,二是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三是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实践中,发包人迟延提供资料,拒不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迟延或者未依约定提供勘察人员、设计人员的生活条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等违约行为也较为常见。发包人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包人也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本条只规定了发包人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的责任。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勘察人、设计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损失。发包人的行为影响工期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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