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合同法》第293条相比,《民法典》将“交付”客票改为“出具”客票。 客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如下区别。具体体现如下: 一、合同行为主体方面 在客运合同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方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按承运人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客运领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旅客运输供求关系中,存在运输能力与运量之间的冲突。在运输能力大于运量时,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但如果运输能力小于运量时,承运人就可能无法满足所有旅客的要求。实践中,比如在班轮旅客运输中,承运人通常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范围内才受约束。 二、合同的内容方面 承运人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往往直接或者间接构成运输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运输合同内容,须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之前,承运人公布的内容在性质上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属于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这些内容尚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支付购票款,取得客票之后,运输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方面 一般而言,旅客取得客票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同时意味着旅客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了购票款。但是,在国际旅客运输合同中,由于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通常情形下,客票就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即承运人向旅客签发的客票就证明了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了运输合同。因此,旅客取得客票的时间就是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与客票取得时间不一致。比如,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与承运人约定运输合同从旅客登机时成立,则航空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就是旅客登上飞机的时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承运人无需按照传统的窗口购票的方式向旅客交付客票,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向旅客显示订票成功。因此,本条对《合同法》第293条条文进行细微修改,将“交付”客票改为“出具”客票。但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可以不在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比较典型的情形是出租车、网约车运输中,按照交易习惯,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或者网约车司机接单时即告运输合同成立。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客运合同主要包括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实践中,特别需要关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比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范围更广。但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仅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发生的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顾名思义,是指经海路从事的旅客运输,包括江海之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既调整国内沿海旅客运输合同,也调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特殊原则,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商法》优先于《民法典》适用。由于我国是《1974年雅典公约》缔约国,当该公约与《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公约规定。除了沿海旅客运输合同之外,其他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章本节的有关规定。《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系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合同条款适用,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航空运输合同订立 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第2项规定,“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该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该公约第1条第3项规定,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该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在现行的航空运输公约体制下,客票构成运输合同订立与条件的表面证据。 三、关于实名制购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客票实名制进一步被推广,比如,《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今后,越来越多的运输领域将实现客票的电子化,旅客凭相应的电子客票信息就可乘坐交通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应当以承运人发出电子客票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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