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与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以及旅客协助配合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合同法》第298条相比,本条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增加了旅客的协助和配合义务。 近年来,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未到站或者坐过站强行要求下车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与文明秩序。而现有的维护“车厢”秩序的制度,主要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或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力有限。对此,在《民法典》征求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在运输合同章客运合同一节中,增加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要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本条采纳了这一建议。 本条首先规定了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的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比如,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飞机起飞前,乘务人员都会配合安全提示视频现场演示安全带的系扣要求、氧气面罩的使用方法、紧急出口的使用情形与方法等。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协助和配合义务。比如,公交车旅客因未注意到站信息已坐过站而要求司机临时停车,司机有权拒绝未到站停车,旅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不得无理要求司机未到站停车。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保证运输安全是承运人的最大的义务。旅客作为个体,对运输中的安全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安全乘坐,安全抵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果因承运人的过错未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导致旅客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同时明确了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这划清了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法律底线、责任底线,明确了“霸座”、抢方向盘、强行要求上下车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性质,增强了乘坐交通工具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制约性。实践中,如果再出现旅客“霸座”等行为时,承运人就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比如,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拒绝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要求旅客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