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情况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304条相比,本条无实质性变化,仅在第1款中将“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改为“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在第2款中删去了“损害”。 如实申报有关货物情况是承运人准确、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的前提。承运人通常也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制作运输单证,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中必要的信息,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告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 三大运输单行法对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也分别作了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1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第19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托运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依照本条规定,托运人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收货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凭指示的收货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收货人是自然人,托运人应当告知收货人的姓名;如果收货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托运人则应当告知收货人的名称。国内运输中,托运人通常会告知收货人或经办人联系方式。准确告知收货人的信息,不仅有助于承运人明确货物的交付对象,也有利于维护托运人自身的利益。“凭指示的收货人”常见于国际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在货交承运人时尚未确定具体的收货人,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时写明“凭指示交付”字样,并在到达目的港后,凭托运人或者有关方的指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第二,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数量。承运人收取运费、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货物的方式等都依赖于托运人所表明的货物的情况。托运人告知货物的具体情况,是托运人诚实履行合同的要求,以便于承运人采取恰当的措施,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三,收货地点等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只有告知收货地点,承运人才能明确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也便于承运人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安排恰当的运输时间和计划,保证货物如期运至。所谓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包括任何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必要情况,如收货地点、包装要求、收货时间等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如何理解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 托运人应当对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属于履约中的过失,包括托运人申报的情况不真实和怠于告知两种,对于由此而发生的损害,托运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例如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等原因引发事故,以致运输工具、相关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将易燃、易爆物申报为普通货物,招致爆炸、燃烧的;将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目的地告诉错误,致使运输路线安排不当,导致增加费用的。这些情况下,应当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此项告知义务为法律规定的义务,托运人只有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者证明承运人在接受托运时已经知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托运人违反告知义务使自己遭受损失,承运人能够证明托运人对损失的发生是有过错的,根据本法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申报内容的范围,并非货物运输的所有情况都属申报之列。除了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及收货地点之外,难以穷尽“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的所有内容,此时应以“必要”为原则,即关系运输的安全、顺利、快捷的内容方为必要。判断何为“必要情况”是一个事实问题,要根据每次运输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申报过错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是托运人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审查申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时,损害的原因不仅有托运人申报过错,还掺杂着承运人的过错,两种过错混合在一起,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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