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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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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6: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是当事人获取、使用技术所应支付的对价。上述对价是技术作为无形财产的价值表现形式。获取、使用技术的对价往往由市场决定,在技术合同中具体表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相关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可以根据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协商约定。价款、报酬和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采取如下方式支付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第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向另一方当事人一次付清。
第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分几次付清合同约定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三,提成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技术成果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标的后,从付诸实施所获得的收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当事人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由于这种支付方式存在计算、监督、检查复杂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这种方式是指接受技术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取得技术成果后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部分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其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技术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的问题,可以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区别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与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性质予以认定。
首先,对于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合同,可以根据标的技术的研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其次,对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而言,可以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合同价款。上述考量因素表述的前后顺序体现了重要性的区别,在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因素中,应重点考虑技术含量因素。《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技术合同价款中应当分项计算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款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计算合同价款时因混同而忽略技术本身的价值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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