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如果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第二,向被许可人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依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当相关技术资料涉及某些许可人的技术秘密时,双方还可订立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合同,也可以订立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混合性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是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是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许可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四是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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