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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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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范围使用技术。
第二,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和使用费。关于转让费、使用费的数额,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在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采用一次总算方式,或提成支付方式,或一次总算与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成果一旦公开,也就不称其为技术秘密成果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将技术秘密故意或过失地泄露、为公众所知,不得将技术秘密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维护让与人、许可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从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处窃取或者获得了技术秘密,除非能证明他已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而不能阻止,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对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泄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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