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保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是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基本义务。让与人、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 第二,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并不存在缺陷。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和许可人应保证专利权不存在以下缺陷:(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质押权的约束;(2)该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外一个现存的专利权的限制;(3)有专有先用权的存在;(4)有强制实施许可的存在;(5)属于在有利于其他竞争者的情况下发放的专利实施许可;(6)有被政府采取“计划许可”的情况。由于专利侵权之诉使专利权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如合同订立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属于技术成果不完整。当然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如独占实施许可与普通实施许可,许可人的保证程度是不同的。 第三,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技术的有效性。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保证:(1)在申请专利之前,自己没有使用或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过此项发明,该专利的有效性不会由于专利权人自己的行为遭到否定;(2)不存在冒充他人的专利号或谎称其专利为专利局批准的事实,该专利确实属于转让人和许可人自己的劳动所得;(3)该专利在其本国范围内具有新颖性;(4)在实施许可的行为被指控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起诉和排除他人干扰,使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技术标的权利得以行使;(5)当专利权为他人所侵害时,让与人和许可人有义务对他人提出诉讼或应诉;让与人和许可人须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专利年金。在专有技术转让中要保证技术秘密处于事实上的独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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