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实质是推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这种传递和扩展同时也是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让与人转让的和许可人许可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让与人和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但是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对让与人与许可人保证责任的延伸。一般来说,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有技术或实施专利之所以引起侵权,就在于让与人和许可人违反了保证义务的缘故,当然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由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责任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存在超过约定范围使用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 第二,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并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技术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明知该技术成果让与人和许可人不能合法拥有,则让与人、许可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构成了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使用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了侵权,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侵权赔偿请求的人负担。 由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责任,指在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行为被指控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让与人和许可人应承担应诉责任,负担诉讼费用,赔偿因使用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至于让与人、许可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则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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