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现象。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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