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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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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8: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损害,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由于民事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需要,除人格权外,民事权利通常可以放弃、转让、继承,因此,放弃权利也属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较于《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来看,《民法典》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权利保护原则适用范畴,主体范围更广,回应了当前社会对民事主体保护的现实需求。《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便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部门法,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与力度决定了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中能否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因此,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视为民法的核心,民法也可以视为民事权利保护法,这也是近现代民法伟大和神圣之处。
二、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意志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人身权利
简称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离开民事主体的存在,其精神利益和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与专有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不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均有不得侵害主体所享有的人身的义务;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有联系。《民法典》对人格权和身份权作了全面、具体规定。其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具体享有的人格权,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并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给予相应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将人身权与物权(该法中表述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相提并论,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是它缺少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简称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它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以金钱计算价值,一般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意味着可以通过对有形和无形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为民事主体带来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居住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产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请求支付或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随着时代发展与进步,民事权利的外延也在不断延伸。例如,本法第127条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民法典》高度重视财产权法律制度:(1)体现党中央近年来的一系列产权保护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通过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来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权益。(2)《民法典》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在这一基本制度下设置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把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种类型。(3)《民法典》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确认和包含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创新,进一步巩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成果,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4)《民法典》解决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问题。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获得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一般为70年。《民法典》第359条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就有利于居民安居乐业。(5)《民法典》对私人所有权作了全面规定。《民法典》第207条把私人的物权与国家、集体的物权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物权编第一分编第二章关于不动户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定涵盖了私人物权;在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中强调对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总则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第266条、267条等条款更是突出强调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对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等的规定中,都突出了对私人所有权的全面保护。
(三)其他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概念。按照学理通说,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在刑法学上,还存在一个类似概念——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会计学上,权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是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是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由于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一切负债后的剩余资产,因此又称“净权益”。《民法典》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反映了民事权利的开放性、包容性,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利益皆受到民法保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是发展的、开放的,法典不可能穷尽。有的权益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1条和人格权编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25条规定的股权等,就是一种包含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利益。此外,民事权利具有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民法权利体系中,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合法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意定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三、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
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保护,是所有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我国《宪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制度。比如,根据《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四章专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诬告陷害、侮辱等构成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人身权情节较重但是又够不上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侵害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方法进行救济。《民法典》在民事权利部分、人格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侵权责任部分均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保护制度。《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第1183条还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2月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以预期,在民法典时代,人身权保护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更加有力。
四、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
如同人身权保护一样,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包括《宪法》《刑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和使命。《宪法》一方面巩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高度重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宪法》第13条第12 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了系统、全面规定。《民法典》是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基本法律:(1)《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与我国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同时支持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致的。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2)《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利实行全面保护。即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人身权、数据信息权等。(3)基于《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商事特别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比如,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在财产取得转让,公司设立、并购、破产,证券投资买卖等方面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五、正确区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都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益,但因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别,在约束对象、规范强度、权利内容、权利目的上都明显不同,民事权利也不简单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一些民事权利有宪法渊源,如财产权、人身权;一些民事权利是主体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一些民事权利直接源于民法的确认或创制,如《民法典》规定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学者认为,民法为防备私人侵害而设定的权利不必要为宪法权利所覆盖,例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利益,在宪法上无需规定,而由民事立法保护。有些权利的名称为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所共享,但具有不同的规范含义。例如,财产权,其作为宪法权利旨在防范国家在征收、征用、征税等行为中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财产权;民法中的财产权,则主要是为了防备他人的违约、欺诈、侵占、哄抢、破坏等侵权方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尽管有宪法渊源,但只能依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作为直接依据。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必须要实际转化为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才能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的保障。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对人格尊严保障的宣示只是一种价值宣示和原则保护,无法形成裁判规范。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民事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宪法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则不能完全替代民法的人格权制度;相反,这些规定必须要通过民法的确认和保护才能具体落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条[2016]法号)的规定,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时应当审慎把握以下司法政策:
1.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2.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3.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在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的问题;对企业违法的案件,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注意审查在处置违法所得时是否存在牵连合法财产和涉案人员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审查是否侵害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4.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5.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6.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二、切实加强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民法典》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更加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充分救济受侵害者的民事权益,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民事权利法律保护重在赋予民事主体充分、完全的意思自治空间以行使权利,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干涉。但在某些情况下,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目的,便涉及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冲突的问题。一般而言,在涉及征收、征用以及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权履职的情况下,对民事主体私权的干涉不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此外,民事主体行使权利除了受法律保护外,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禁止权利滥用便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正当限制,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民事主体利益均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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