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在社会学意义上,公是公共,指大家,平是平等,意为大家平等存在。引申为公正而不偏袒。《管子·形势解》曰: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在经济学意义上,公平是指个体之间、群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某个或者某些方面的投入或者获得状态存在微小的相对差距。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但承认差距,强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如果某种状态的相对差距为零,那么这不是公平,而是平均。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一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二是指第三方(包括机构、组织、个人)在对待公共利益、利益冲突、当事人诉求等问题时,秉持居中裁断、不偏不倚的立场与态度。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正、持平、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民法规范在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时,应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为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处理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少民商事单行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都规定了公平原则。如《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域外立法例中,《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合同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的,有疑义时,必须认为该项确定是依照公平裁量作出的,且所作出的确定只有合乎公平时,才对另一方有约束力。《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仅依明示发生义务,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施加的义务。公平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基本原则。 二、公平原则的意义和功能 (一)公平原则是一种法律价值理念 公平在西方起源于古希腊朴素的正义观。这一时期的公平(fair)与正义(justice)是同义的。历经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浸淫,经过17、18世纪人文启蒙运动的熏陶,后来受到法律进化论、个人主义的影响,发展到20世纪中期后,极端个人主义受到社会本位公平观的修正,公平的内涵日益反映出现代社会的思想文化特征和法律价值。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公平原则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市场经济以合同为纽带,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9 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的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时,民事主体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追究、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客观确定损失,依法认定过错,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公平界定法律责任。 (四)公平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基本裁判准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典》所维护的社会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培养社会成员价值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既是社会正义在私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商品经济活动中行业惯例、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准则的表现。因此,它构成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范、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平原则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等情况,受害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需要在各民商事单行法中加以落实。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区别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尽管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但公平原则不仅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也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二、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自由。自由是意思自治所承载的价值。谢怀栻先生曾将民法精神精辟地表述为:不仅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而且承认其为法的主体,进一步承认对于个人生活这部分内容,即使是国家也不得干预。在意思自治原则中,自由这一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一般而言,在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相冲突时,有时需要优先适用公平原则。比如,在地位不平等交易关系中,特别是格式合同情况下,意思自治往往只是表象,双方的合意实质只是一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另一方只是对方意思的消极接受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完全没有议价能力,处于不利地位。再如,合同缔结后,由于合同的基础性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就需要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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