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在于:(1)对于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如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2)判断力较弱。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界定充分考虑到人类成长的认知特征与规律,具有科学性。 二、“8 周岁”的年龄确定 在本法总则编起草过程中,曾经一直以“不满6 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在草案三审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6 周岁儿童虽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且已经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依然不足,不具备单独实施相关民事行为的能力。有的专家则认为,6 周岁儿童已经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具有独立交往的需求,《民法典》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其核心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决定的自由。有的委员和代表则认为,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独立判断能力很低,易受他人引导或由于某种短期情况的状况而影响行为选择。6 周岁的规定也缺乏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最终,基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8周岁儿童普遍入学,其能够实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实际,《民法典》将8 周岁作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 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除前述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排除性”的条文界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促使相对人对交易行为人的交易资格作出充分判断,提高交易安全。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时,应当在个案中结合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包括观察力、记忆力、理解力等内容进行判断。同时,个人认知能力与经济发展程度直接相关。例如,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大部分儿童在年幼时期就能熟知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操作等;而在手机并不普及的20世纪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对智能产品缺乏认知。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综合考察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内容,综合进行认定。 二、对于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从法律角度而言,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了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认定取决于如下因素: 1.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事先允许。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事先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学生甲(12岁)出国参加暑期夏令营,父亲表示可以购买其所需要的学习材料、参加付费参观活动等。夏令营期间,甲所进行的购买书籍、购票等行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否进行追认。本法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一律视为无效,而需要依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情况进行确定。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是,若具体情形符合本法第145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应当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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