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继续履行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给付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 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义务是区分的,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其直接后果是不再承担监护职责。具言之,即不能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教等。但是,撤销监护资格,并不免除父母、子女、配偶等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监护关系而存在,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从立法目的上看,《民法典》将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重中之重予以规定,全面贯彻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设置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如果在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同时还免除了被监护人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应尽义务,实际上是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背离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立法初衷。父母、子女、配偶继续承担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相关费用,是维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被监护人健康生活和正常发展的重要保障。实践中,被监护人多无独立财产,其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此。同时,父母、子女、配偶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负担义务,对于新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义重大。如果父母、子女、配偶不履行前述法定抚养义务,势必影响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人担任监护人的积极性,也会严重影响新的监护人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本条规定继承了《民法总则》第37条关于法定扶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的规定。我国其他相关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第2 款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第42条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主体,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主体 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法定的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承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如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注意与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区分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作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88条第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等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或不能全部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后果,所以他们既易遭侵害,也容易侵害他人。法律要求监护人承担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在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避免被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一旦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并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因某种情事被撤销监护资格,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再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指定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其父母承担。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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