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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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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23: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死亡人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行为效力判定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 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第2 款作出进一步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因此,本条在吸收《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规定的基础上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之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法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而言,如果其并未实际死亡,比如因意外事件而失踪,而其实际仍然生存的,则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就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宣告死亡并不是引起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亦不应当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适用要求
1.该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就法律条文的表述而言,本条较《民法通则》第24条第2 款“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表述在逻辑上更周延。该自然人并未死亡,则其实施的行为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其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则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仍然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2.本条虽然仅仅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在解释上应当包括其实施的不合法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效力。比如,该自然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则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死亡宣告引起的法律关系
本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基于死亡宣告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矛盾时,应如何处理?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法通则意见》即采此观点。《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第2 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为准。由于此问题争议较大,立法机关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对此未作规定的,《民法通则意见》修改前应当继续适用。
二、宣告死亡的判决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民事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相应地,法院裁判也有诉讼裁判和非讼裁判之分。前者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后者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直接内容,而是以解决程序问题或特殊事项为内容。而物权变动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法律后果,故非讼裁判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有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的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我们认为该观点显然不妥。宣告死亡的判决属于非讼判决,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只是解决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及财产关系问题。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就继承而言,自然人的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都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30条即将继承作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因。宣告死亡只是继承开始的原因,而继承的事实才是导致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故宣告死亡的判决本身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是继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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