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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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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22: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1)在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情况下,明确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规定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有利于法官认定,且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家庭生产经营共同体,以家庭为基础单位,家庭自始至终都是生产经营组织,在立法技术上把“户”经营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规定,在责任承担上也明确以“户”对外承担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了《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根据本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首先需要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全部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时再以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这是因为个人经营实际上是自然人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他人不因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合伙经营的性质。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首先应以投资经营和全部资本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他们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来说,未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其经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3)在实践中,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无法区分时,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本条第2 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有偿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因此,对于与其发生交易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也即是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但是对于“四荒地”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由于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发包取得的经营权,既可以发包给农户,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发包给农户的,以该农户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于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由个人和单位的财产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城乡结构调整以及城镇化的发展,有的家庭成员进城务工,不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家庭承包收益,如果再让其承担债务有违公平。因此,本条规定,对于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家庭经营责任范围
对于个体工商户,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一致:
1.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一般来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庭财产。
2.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另一方并不参加经营的,不参加经营的另一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她)的个人财产与他(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不能用于清偿经营债务。
3.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入经营活动,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二、由家庭从事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这里所说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应包括家庭财产中属于个人的财产。在确立财产责任时,应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就个人经营来说,不仅个人投入经营的个人财产应用于清偿债务,家庭财产中的属于个人的部分也应用来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4条中的规定,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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