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2 项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是,对于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组织机构,该条例未作规定。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 5 号)提出:“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 37号),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9个配套文件印发。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就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节录): 二、总体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 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理事的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权责 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制定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指引,但时至今日,改革尚未完成。一方面,仍有大量适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尚未建立理事会;另一方面,还有相当数量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需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因此,《民法典》没有强行规定事业单位法人一律要设理事会,而是规定,对于已经设立了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而且,考虑到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治理情况复杂,允许法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同样基于事业单位法人特殊性的考虑,对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不一定属于清算义务人。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亦即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有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仅是作为咨询、协商机构存在的。《民法典》第70条第2 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对于并非作为决策机构存在的理事会而言,其成员相应地不负有清算义务,也就不是清算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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