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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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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6: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将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54条对比,修改如下:第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但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无效行为也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之中。这是实质性修改。第二,增加规定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也是实质性修改,《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第三,将“公民或者法人”修改为民事主体。这是文字修改,因为《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而《民法通则》当时规定的民事主体就是公民和法人两种。第四,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这只是用语的改变。
二、本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才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没有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民法通则还用了一个概念,即“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第58条至第62条用的都是这个概念,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仅包括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制定《民法总则》时,立法机关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进行了改造。首先,认为“民事行为”的概念不科学,因为它不能涵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概念仍然采用,但赋予其新的内涵,“ 1日瓶装新酒”。新的内涵之一就是,去掉合法性这一要求,凡是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都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新的内涵之二就是,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意思表示,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样修改,不仅逻辑上更周全,理论上也更自洽,更接近于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一词的发源地德国民法的理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在1805年出版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民法理论用的是法律行为一词,在“法律行为”前面没有“民事”二字。因为刑法学理论中有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行政法学理论中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了与这些学科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区别开来,《民法典》使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相应的,“民事行为”就不再使用。应该说,《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重新赋予新的含义,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性,也反映了立法者追求法律行为制度的初心。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如行政裁决、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即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四、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本条增加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就是要强调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特别重要意义。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概念中必须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这是理解本条的关键之一。具体而言,“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所以本条修改时,专门加上了“意思表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最核心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如下五种,即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第一,行为意思。所谓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如自然人签订合同的签名行为,表明其同意签订该合同,同意受该合同约束。但如果自然人被麻醉而失去知觉,他人将其手指按指纹在文书上,其行为是被人用强力所致,这就不具有行为意思。第二,表示意思。所谓表示意思,是指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例如,提出要约,要约人对要约的法律意义具有认知,应认为具有表示意思。第三,目的意思。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第四,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第五,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或者说,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五、民事法律行为是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则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不仅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则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但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如合同无效产生无效合同的后果,婚姻无效产生无效婚姻的后果,遗嘱无效产生无效遗嘱的后果,收养无效产生无效收养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新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审判实践的影响。我们认为,《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赋予新的含义,主要是理论上具有重大的价值。对于审判实践而言,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会因为该用语的新的含义就会发生变化,只不过我们在裁判文书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要作相应的调整,如民事法律行为不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含义,它不包含合法性评价。又如,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出现“民事行为”这一概念,因为这一概念已经被《民法典》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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