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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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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与《合同法》第16条相比较,对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条第2款规定: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生效时间。本条将其修改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对于其他内容,本条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相同。
二、意思表示的含义及分类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是指将内心意思以适当的方式表示出来的行为。依据意思表示是否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对象作出,而不是没有特定对象,订立合同时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最为典型。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生活的常态。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意思表示都是有相对人的。所谓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是向不特定的对象作出,悬赏广告最为典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生活的偶然情况。
本条是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本法第138条是无相对人生效时间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两种。
三、“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面对面交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QQ语音等最为典型。既然相对人同步受领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就是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间。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四、“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一)没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没有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不是同步进行的,有时间差,电子邮件、传真最为典型。这种方式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国际上有四种模式: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也不例外。本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其含义是,意思表示进入了相对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至于相对人对意思表示是否了解,不影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日益普遍,该类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早在二十多年前的《合同法》就已经对其进行了规范。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变化。
1.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进入”一词的表述是用来界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所谓一项数据电文“进入”一个信息系统,是指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是具有这种可能性,至于收件人是否识读或者使用,则对该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不产生影响。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参照了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以相对人了解到该数据电文已发送到相对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这里的了解,就是本条表述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是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生效时间。对此,应予注意。
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提炼出来的,因此,就审判实践而言,除了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的更为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因相对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而有区别。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对于二者的区别,应予注意。发生纠纷后,表意人应当承担其意思表示已经生效的举证责任,特别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表意人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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