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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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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22: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一般规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于期间计算,《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这一规定即符合域外各国或者地区的通行做法,也符合实践要求,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民法总则》第十章关于期间计算一般规则的规定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 54条第1款的规定,对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作了明确。《民法典》总则编对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从法律概念含义上讲,期间应属于期限的一种,学理上通常归入“时间”的范畴。“时间,对於吾人生活意义,甚为重大,凡吾人之出生、死亡,其有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法律为效力之发生与消灭,在在与时间攸关。”期限,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和期间可以独立发生作用,也可以与其他事实结合,以成立特殊法律事实的形式发挥作用。在前一种作用方式,期日和期间仅具有时间标志或度量的意义,用以确定某种法律事件或法律效果存在的时点或时段,如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等为时间点,就是期日;限制行为能力的期间、特定权利的存续期间等都是时间段,即期间;这两种期限都可以单独作为法律事实存在,发生法律后果。在后一种作用形式,期日和期间以构成法律事实的形式,发挥更为复杂的作用,即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如果期间与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结合,构成诉讼时效,发生抗辩权发生的法律后果。期限制度贯穿着整个民法的始终,是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之一,其法律效果通常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有不同效果。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或死亡之日则对于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进行死亡宣告时最主要的方式是确定失踪人失踪的时间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从而达到拟制死亡的法律后果。通常意义上的期限一般具有决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度的效果,比如超过合同履行期未履行债务的,产生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确定权利的取得、存续或丧失,如商标权的有效期、保证期间等。期限还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这就是附期限法律行为。
关于期限的性质。毋庸置疑,期限是一种法律事实。但是,期限究竟是事件还是其他性质,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期限是事件,因为无论期日还是期间,都是与客观存在的时间相一致的,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期限既非事件也非行为,因为尽管期限的经过、届满要服从时间运动的客观规律,非人的意志所决定,但其法律效果是立法赋予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上述第一种意见为学界通说,即期限与人的意志无关,应属于事件的范畴。
“期日(Termindate)谓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之时之一点,例如,某日正午十二时,为不可分之时,又例如,某月某日以其日之全部为期日,系包括一定之时之长度,然吾人以之为不可分之时,则为期日。期间(TempustermperioddélaiFrist)谓以一定之时点为起点,以迄于他之时点为终点,继续延长之时间。自起算之时至满了之时,谓之时之经过。一般谓期日为静的方面观察之时,期间为由动的方面观察之时,期日为点,期间为线。”“期日谓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之时之一点”,即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点,期日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一种方式,因此,通常将期日称之为“时间点”。期日常表现为某时、某日,如约定202091日为清偿期,该具体日期即为期日。期间,是指从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实际上,期间是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如某时至某时,某日至某日等。期日表现的是时间点,期间表现的是时间段,即时段,是以一定时点为起点,以到达另一时点为终点,期间延续的时间长度。期间必有一定长度,并且有始有终。因此,确定期间,须首先确定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即确定期日。
期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期限。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期日、诉讼时效期间。这类期限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擅自变更。(2)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由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例如,由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定的债务履行期日或期间、判决离婚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等。(3)约定期限。约定期限又叫意定期限,是当事人合意确定的期限。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这种期限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一经约定,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要准确把握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方法问题。“关于期间之计算方法,有二主义:一为自然的计算法,一日之长,为二十四小时,一星期为七日,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故依此标准计算,较为精确。例如,云某日午后五时起二个月,则自同日起至第六十日之同时刻届满,不问月之大小,单以六十日计算。以年定者,不问平闰之殊,单以三百六十五日计算。他曰历法的计算法,我国旧用阴历,今改用阳历,所称日非二十四小时之义,乃自午前零时起至翌日午后十二时止之二十四小时。所称一月,非三十日之集合,乃指一年分为大小十二个月之一而言。有三十日者,有三十一日者,有二十八日者,在闰年有廿九日者。所称星期,亦非二十四时之七倍,乃指自星期日起至星期六之七日而言。例如,一月一日起三个月,则包含一月之三十一日、二月之二十八日及三月之三十一日而言。民法以依历法计算为原则,而依自然计算法为例外。时以下之分、秒依自然计算法,其他依历法的计算法。”这个观点基本为当前民法理论所沿用,也是实务上普遍接受的做法。本条规定的民法上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这里最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好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是按照年还是月、日来计算,如果按照年来计算,则就是要用公历年的标准而非阴历年。但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通过阴历年计算,则也可以允许。至于如何具体计算期间,则需要通过本章后面的条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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