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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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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22: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例如第三人损害共有物或者共有物致他人损害等侵权性质的债权债务;或者是因共有物的修缮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合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形下,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
二、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所谓“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对外关系中,没有必要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就按份共有而言,尽管共有人都有份额,但是这种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具体到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共有人内部之间,就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首先要看共有人之间是否对此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但是共同共有人之间,在内部关系上不分份额,共同承担,所以不存在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了内外有别的规则,对外关系上,着重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关系上,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重点审查按份共有人内部之间对债权债务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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