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对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权除了适用本节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以外,也同样适用对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其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一类,最高额抵押权除了具有其自身独特性,同时也具有一般抵押权的共性,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适用一般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可以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复与矛盾;另外,本节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只有4个条文有实质内容,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践,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适用一般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分编第17章第1节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关于抵押财产的规定,除了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以外,《民法典》第395条、第397条、第398条、第399条对于抵押财产的规定均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二是关于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的规定,与一般抵押权一样,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也需要按照《民法典》第400条对抵押合同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仅仅在抵押合同的内容上有所不同。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和生效时间与一般抵押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三是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同样适用《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即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四是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民法典》第406条、第408条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五是关于抵押权抛弃、抵押权顺位抛弃与变动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同样适用,但应当注意《民法典》第409条与第422条的关系问题,第422条是对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必须优先适用。六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就转变为一般抵押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与一般抵押权别无二致,《民法典》第410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7条、第418条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均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最后,《民法典》第419条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也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要注意最高额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的特殊性。尽管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许多规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最高额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的不同之处。特别是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从属性缓和的产物,与单纯的保全型担保有很大不同,在商业交易和资金融通方面愈来愈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较为简略,有待完善。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根据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和其与一般抵押权的共性,处理好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债权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及转让等问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满足商业与融资的需求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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