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赠和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由此可见,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遗赠具有以下特点:(1)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他人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是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无须任何人的同意。(2)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产的法律行为。受遗赠的对象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3)遗赠是给予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不允许遗赠人通过单方法律行为给受遗赠人带来不利益,因此遗赠必须是给予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财产利益可以是权利的让与,可以是债务的免除,也可以是全部遗产权利和义务相抵后剩余的财产利益。(4)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在遗嘱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要到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死亡前,因遗赠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可以随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撤销自己的遗赠。(5)受遗赠权具有债权的效力。我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继承开始后,遗产即发生转移,继承权的接受无须明示,继承人单纯的沉默就意味着接受继承。而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需作出明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即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之前,遗赠只具有债权效力,遗产未发生转移。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单方法律行为,其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但二者具有以下区别:(1)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2)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产即享有支配性的权利,其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给付受赠遗产请求权性质的权利,一般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60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即二者默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接受继承无须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遗赠必须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 遗赠与赠与都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但二者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遗赠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不需取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亦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中其他内容仍按照遗嘱执行,受遗赠人放弃的遗产,如遗赠人另有安排按照其安排处理,如未作其他安排,按法定继承办理。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遗赠人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赠与行为不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赠与行为。(3)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本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和债务。而赠与人赠与财产时没有上述限制,当然,如果赠与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4)发生法律效力时间不同。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立,但须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是遗嘱人利用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内容往往只包括财产利益,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基于遗赠的上述特点,如遗赠人有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赠的财产应是全部遗产权利和义务相抵后剩余的财产利益。本条对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作出了规定,即“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可以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逃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述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也是一项义务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违反这一规定。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得以执行,以此确保国家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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