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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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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6 20: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我国的亲属立法始于195051日颁行的《婚姻法》,此后通过1953年全国范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溃,新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1980910日修改的《婚姻法》,使我国的亲属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修改的目的,是将《婚姻法》调整的重点由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2001年仅对《婚姻法》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改,在有限的程度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法》无法概括亲属法律的全部内容。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的名称局限于调整婚姻关系,使本来属于亲属法律内容的收养问题,由于《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使用了《收养法》的名称,本应是《婚姻法》下属的一个法律与婚姻法成了相并列的法律,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2)将亲属法律独立于民法之外。在《婚姻法》立法之初,就否认了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将《婚姻法》独立于民法之外,使之成为国家立法中一个独立的基本法。亲属法律与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同属于私法的范畴,使用同样的概念和共同的法理,是一个完整的民法系统。将《婚姻法》与民法相分离,《婚姻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割裂了民法的有机构成,破坏了民法的整体性和完整性。(3)将结婚离婚作为亲属法律的基本内容。婚姻制度确实是亲属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不是亲属法律的全部。从历次《婚姻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分析,尽管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一些亲属法律规范内容,但始终是将内容主要限定在结婚、离婚上,规定的主要内容几乎都是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使亲属法律几乎变成了结婚离婚法。(4)缺乏亲属法律的详细规则,最主要的表现是,虽然也规定了一些亲属关系的规则,但很多重要的亲属制度诸如亲属的概念、亲属的范围等都没有规定,使亲属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表现出来;对于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只有若干简单的规定,缺乏具体内容,以至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认可身份权;对一些重要的亲属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认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亲属的种类,在条文中所体现的亲属种类中,只规定血亲和配偶为亲属,没有规定姻亲为亲属。
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将亲属范围确定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个种类。《民法典》在本条明确规定了配偶是亲属范畴的一部分,配偶是亲属,而且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形成的亲属,是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止于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发生配偶的法定亲属权利和义务,称为配偶权。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了血亲是亲属范畴。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血亲的内容应当是:(1)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2)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血亲包括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了姻亲是亲属范畴。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我国姻亲的种类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上述这些均为亲属的常识性内容,不需深刻论述即可明白。
关于近亲属。《民法典》将近亲属的范围明确予以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上述八种关系人相互之间为近亲属。
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家庭成员”如何认定的问题。
第一,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一层意思,配偶、父母、子女是家庭成员,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比如现在很多成年子女结婚成家后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仍然属于家庭成员;第二层意思,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有观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并不需要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只要其具有法律确认的亲属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我们认为,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第三,有观点认为,在“家庭成员”范围界定上应当以“同居同财”作为根本的判断依据,家庭成员应限于将经济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共同生活并具近亲属关系的人。我们认为,从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来看,仅仅强调的是“共同生活”,并没有将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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