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董某。
【基本案情】
杨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某抚养,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杨某每次交付抚养费时,探望小翔约30分钟。2001年5月,杨某以董某侵犯其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杨某从董某处将小翔接走,当天下午5时,杨某将小翔送回董某处,如遇特殊情况,接送时间可延长半小时;杨某负责小翔在此期间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董某在此期间负有协助杨某探视小翔的义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同年11月8日,杨某向西城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西城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员首先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查明,董某在杨某探视小翔的问题上一直采取协助态度,积极、耐心地做小翔的工作,并无阻碍探视的情节,但因小翔在董某与杨某离婚时年龄尚幼(不满两岁),与杨某无任何感情,拒绝杨某探视,根本不跟杨某走。申请人杨某也承认小翔与其无感情,为培养感情而坚决要求接走孩子。执行员按照判决规定的探视时间,通知杨某及董某带小翔一同到法院,经相互接触,小翔本人不愿意跟杨某走。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并没有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耐心工作,使杨某与董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在小翔不同意跟杨某走的期间,董某负责继续做小翔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杨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孩子;杨某暂不接走小翔,待小翔不再抵触时按判决内容执行。
【核验渠道】
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2/11/id/8173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