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杨国昌,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王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
【诉讼记录】
自诉人杨国昌以被告人王艳犯重婚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基本案情】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日,自诉人杨国昌与被告人王艳登记结婚。1994年2月,杨国昌所在公司派杨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在日本非法滞留至2002年12月20日。期间,与被告人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自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间,多次汇款给王艳。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杨国昌于1996年5月后一直下落不明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告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依法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同月20日,杨国昌被遣返回国,多处寻找王艳,王艳明知其回国却避而不见。
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在一审过程中,王艳于同月10日与胡宝柱登记结婚,并一直向法庭隐瞒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以及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同月27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国昌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王艳不服,提起上诉,披露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已结婚的事实。经杨国昌申请,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同年8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杨国昌与王艳的离婚判决。2004年4月7日,杨国昌以王艳犯重婚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艳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致杨国昌被宣告死亡。在得知杨国昌回国后并寻找自己的情况下,不顾其与杨国昌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在离婚应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杨国昌指控王艳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根据王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被告人王艳与胡宝柱的婚姻无效。
一审宣判后,王艳以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起上诉。
【裁判分析过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艳在与原审自诉人杨国昌婚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的婚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收取到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尤其是王艳在得知杨国昌回国并寻找其下落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严惩。王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王艳的上诉,维护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