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是推动统一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积极举措。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确定的死亡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有的地方,对药物损害事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应当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增加相关规定。起初《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该条的表述为,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后,《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稿中可以看出该条的重点在于:因为众多被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故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居住或者户籍在城镇还是乡村等个体差异因素,适用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这一规定实施十年来,效果较好,故此次侵权责任编保留了这一规定。 从比较法上看,也有的国家采用了类似做法,比如日本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药害责任、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中,通常采用将受害人受到的所有社会、经济、精神损害作为一个损害,不区分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也不将财产损害细化为若干项目,而是赋予受害人统一的赔偿请求权,以“概括的一揽子赔偿方式”解决死亡赔偿问题。在我国有关实践中也不乏就同一事故采用一揽子赔偿标准的做法,比如2011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一揽子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后最高采用整数91.5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处理“三鹿奶粉”事件和众多的诸如沉船、矿难、空难、火灾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均按照同一标准确定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数额,实践证明社会效果是好的,当事人反响也是好的。这些处理方案体现了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在具体案件中有的法院对此也已作出了有益探索。比如陶某家属诉大货车所属单位、车辆承包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系在同一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陶某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皆为北京。因此,家属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也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作出裁判。比如在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就判断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者吐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在该交通事故中一起死亡的艾某系非农业户口,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越来越多。由于在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上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存在较大的差距,此类侵权纠纷引起了司法界和实务界的一定争议以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引发的众多诉讼中,对众多的损害项目和考虑因素逐一举证比较烦琐,而且有时证明较为困难。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避免原告的举证困难,并防止因此而导致的诉讼迟延,让其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二是考虑每个死者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但未必能计算到损害的全部内容,而且让法院面临较为沉重的负担,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三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在处理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时,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既迅速救济了原告,也防止了原告之间相互攀比,避免同一事故中的众多原告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引发社会争论。此外,从法理上讲,本条规定的同一侵权行为是造成多个被害人死亡的共同原因,有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整体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则无此要求)、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要件都相同,这也构成了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采用数额相同死亡赔偿金的基础。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我们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的适用可以采取适当从宽的态度,一方面,本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在此应当作原则理解,即没有特殊情况的,均应当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在加快推动城镇化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大背景下,统一城乡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大势所趋。结合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和当前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也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赔偿。但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其在性质上属于实际已经造成的损失部分,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具体计算,支出多少,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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