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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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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18: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本条属于新增内容,对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本条来源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属于审判实践经验的立法转化。
一、关于本条的适用范围
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有多条予以了规范。例如出借、出租,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以及盗抢等。除这些情形,仍存在其他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形。
本条针对的是未经允许驾驶的行为,即擅自驾驶。本条虽然用擅自驾驶对规范目的作出限定,但擅自驾驶包含的情形仍然较多。为此,对于已经有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本条明确予以了排除,即“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盗抢后擅自驾驶由于已经单独规定,就在排除之列。
实践中,有的擅自驾驶情形与其他情形难以区别。比如偷开有时难以与盗窃相区别。对此,通常应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区分。主观上,擅自驾驶并不以占有机动车为目的,而盗窃则在于非法占有。客观上,盗窃不会归还,而擅自驾驶在驾驶完毕后一般会归还。当然,偷开性质的擅自驾驶,在事后也存在丢弃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并将机动车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擅自驾驶使用人的责任
擅自驾驶当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本条延续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仍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理由除自己责任、营运支配和营运利益之外,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规则,在出租、出借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使用他人机动车时,使用人尚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擅自驾驶,使用人更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擅自驾驶符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但又与租赁、出借造成的分离明显不同。这一不同主要体现在分离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对分离使用的主观态度上。根据擅自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关系,可以将擅自驾驶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特定关系下的擅自驾驶,比如亲戚、朋友;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权占有但未经允许的擅自驾驶,比如维修人员;三是缺乏直接联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驾驶。这三种情况下,特定关系人的擅自驾驶可能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或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获得追认,但后两者,违背所有者、管理人的意思,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追认。
根据上述造成分离的不同原因结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在擅自驾驶时,评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和过错,应当依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为按份责任。本条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针对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造成擅自驾驶及事故发生的过错,这一过错并不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原因力的程度上承担一定的按份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在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机动车给第三人,对危险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对使用人的驾驶能力负有审查的义务,对出借机动车的性能负有维护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构成出租、出借人的过错。但擅自驾驶时,所有人、管理人无从了解擅自驾驶人的情况,不具有甄选的条件。擅自驾驶人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使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无法预见,要求其确保机动车适于驾驶也缺乏合理性。当然,若机动车处于日常使用过程中,本身就因维护不当而存在缺陷,而事故发生又系机动车缺陷造成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3.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擅自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时,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时,应当比陌生人擅自驾驶承担更多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可能出现雇员或工作人员的擅自驾驶行为,涉及雇主替代责任与本条的关系。有观点认为,如果雇员或工作人员的擅自驾驶与工作任务无关,则应适用本条的规定,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在于未能进行有效管理和妥善保管车辆。我们认为,在区分工作任务时,仍应坚持司法实践中的客观主义标准,即便擅自驾驶未经授权,但如果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与工作任务有关,应当适用替代责任。此外,还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考虑擅自驾驶是否属于单位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的风险。比如擅自驾驶人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司机,其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即便其用途为私人目的而非为单位利益,但该风险属于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风险,且外观上受害人也无从判断其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此种情况下根据客观主义标准,应适用替代责任。
实践中,还有未成年人擅自驾驶的情形,若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监护责任的规定,行为人不再是责任主体,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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