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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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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 18: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制定背景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动物致害事件,很多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伤人。比如,甲在路边停车看见有只狗就故意按喇叭,狗受惊后狂奔咬伤了玩耍的儿童。此种情形下由谁承担责任,有必要予以规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0条规定,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于他人者,其占有人对于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瑞士债务法》第56条规定,动物系由第三人或第三人之动物所挑动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关于猎兽所生损害之责任,以各邦法定之。可见各国和地区对于第三人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均有类似规定。《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的规定延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条文理解
(一)第三人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如第三人挑逗宠物犬致其伤人、第三人将铁笼中的藏獒放出伤人等。虽然从表面看是动物致人损害,但本质是第三人过错造成。关于非法占有者是否属于第三人的问题,在遗弃、逃逸动物被人占有后致害的情况下更常见,在前条已作探讨,此处不作赘述。
(二)归责原则
第三人致害的本质是承担因其过错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此情形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因其具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而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致害承担责任。理解本条的归责原则从两方面出发,一是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挑逗、投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实质上是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由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对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二是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受害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其有权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三、责任承担——受害人的选择权
有的观点认为,第三人的过错不属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因为在不知第三人为何人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依习惯散养的动物,因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死亡,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害。但当地另有习惯的依其习惯。有的观点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考虑是,在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下,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原则。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要求第三人抑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判断第三人过错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要看第三人过错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损害纯粹是第三人导致,理论上第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只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时,不能针对全部责任进行追偿,应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起诉饲养人抑或管理人的问题,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均较为明确:只有饲养人的,当然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有饲养人又有管理人的,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饲养人,也可以选择起诉管理人;如果承担责任的人不是最终责任人,其可向最终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时,对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如何进行责任分担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免责条件,但受害人的过错在不同的案件中并不完全相同。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第三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则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第二,如果存在多个第三人侵权,则适用《民法典》关于数人侵权的规定,认定不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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