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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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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9: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
【条文理解】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参见《民法典》第472条的论述。本条基本沿用了《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宣传这几项内容。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广告和宣传,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但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拍卖公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标的、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在拍卖中竞买人以出价为要约,拍卖人以拍板、击槌为承诺。因拍卖公告中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故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方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方的投标行为为要约。招标方确定中标方,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为承诺。
招股说明书是指发行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发行股票的说明文书,由发起人和承销机构予以公告。《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价格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也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吸引投资者购买,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认股人认股则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但,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则依法失去承诺权,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故,招股说明书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又不同于普通的要约邀请,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
债券募集办法,指公司对外发布说明,称其符合债券发行的条件,近期将依法进行市场化发行,吸引投资者购买的文书。一般包括发行依据、真实性声明、风险提示,发行债券总额、期限、利率等债券基本要素,发行人、承销人、有无担保等。债券募集办法是要约邀请,主要是吸引相对人进行购买。认购人认购债券为要约,公司卖出债券为承诺。
基金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售基金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基金的名称、类型、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情况、承销商、基金募集金额、地点、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及价格、费用种类及比率、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收益分配方式等。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债券募集办法一样,都是要约邀请,吸引相对人购买,相对人购买为要约。
普通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只是为了吸引顾客,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商业广告中若注明限售50”“先到先得,或者注明有效期的,一般可以视为要约。但如果意思表示上标明仅供参考”“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则表示最后决定权留给自己,不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应视为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是商品生产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虽包含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不包含行为人表明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为要约邀请。由对方提出要约,提出购买数量,自己承诺后才成立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54条第2款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瑞士债务法》第7条规定,寄送的收费表、价目单和类似的价格表,不是要约。但是标价陈列商品的,一般构成要约。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审判实践中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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