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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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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8: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合同的效力事项没有规定时,法律如何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尊重意思自治,而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最主要的法律工具。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由18世纪德国注释法学派学者最早提出,并为《德国民法典》所吸收,其后被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所继受。作为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与载体,法律行为兼具民法体系价值坐标及规范指导的功能,是民法各分则行为高度抽象整合的产物,不仅各种法律行为在规则层面提供范本,更在法律适用层面为分则规定不足时提供了适用参照。我国《民法典》也采纳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并在总则部分以专章的形式对法律行为的概念、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形成来看,合同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最早形成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法律行为的诸多内容都源自于合同制度。法律行为与合同之间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决定了有关合同的诸多事项在合同编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总则编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合同编对合同效力事项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6章的规定。经初步分析,该章可供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137条关于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第141条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第144条至第145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第146条至第147条关于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148条至第151条关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形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153条和第154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第155条关于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第1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的规定,第158条关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规定和第160条关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等规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是对诸多法律行为效力规定抽象所得的共性规则,与分则各部分对具体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属于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在适用规则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分则各部分对具体法律行为效力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分则部分的规定,只有在分则部分对具体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没有规定时,方可适用总则部分有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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