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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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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5: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将其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其实并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故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民法理论的一次创新。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所以,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后履行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履行利益,就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异时履行义务。在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对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异时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是有顺序的。这种顺序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按习惯确定。
(三)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对于异时履行合同,首先,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其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应当先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属于违约。其次,对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构成违约并请求其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必须也已届履行期,此时,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在其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债务未届履行期时提出履行请求,则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履行期限未到,对方无履行请求权为由提出抗辩,而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方式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该抗辩权是否必须以明示方式行使以及在何时行使的问题。学界对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一直都存在着行使效力说和存在效力说的分歧。若采取存在效力说,则对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不作要求,即使后履行一方虽未明示,只要经审查其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并运用该权利进行抗辩,则结论是后履行一方不构成违约,其不但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追究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若采取行使效力说,则要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并以恰当的方式行使方才有效,否则,则认定后履行一方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区分情况,最后确定。(1)先履行一方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且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需明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2)在前述情形下,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应当对此作出回应,对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作出明确表示。(3)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或部分履行时,依诚信原则,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以防止损失扩大。这是因为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能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发生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且对自己的逾期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债务的消灭。但对于先履行一方履行不当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的部分应当与此相当,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当先履行一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合同视为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先履行抗辩权可言。合同无效即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即使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抗辩后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或者对不完全履行进行了补救,后履行一方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可以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诉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场合,如果被告在诉讼前从未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曾经主张过但最终放弃该项主张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得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进行裁判。如果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过该抗辩权,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应当审查被告是否放弃过该项抗辩以及该项抗辩是否成立。
第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何判断后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与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是否“相适应”?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为可分之债时,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债务履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大体上可以计算、比较;对于瑕疵履行和有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为不可分之债的场合,先履行一方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拒绝履行,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予以计算的标准,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第三,先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具有消极防御的特点,在作用上具有迫使对方积极履行债务的功用,在效力上只是使对方权利的效力向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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