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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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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6 11: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时通知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用电人的容忍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供电人应当不间断向用电人提供电力。但是根据合同标的物——电的特殊属性,为了更好地履行供用电合同,基于供用电的网络性特点、科技水平限制等因素,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断供电承担一定的合理容忍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供电人中断供电。本条规定的用电人容忍供电中断的情况包括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
关于本条规定的供电中断具体情形,还可参考《供电监管办法》第13条之规定,即:“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为保障一定区域内用电人的共同利益,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而中断供电的,用电人应当予以容忍和配合。当然,检修的次数应当合理,例如,《供电营业规则》第57条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供电人须遵守计划检修次数的限制,避免给用电人带来过多影响。当供电设施和系统发生故障时,为了保证电网安全和用电安全,用电人也要容忍临时的紧急检修、抢修带来的供电中断。在电能不足的情况下,供电人可以对一个地区中的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采取依法限电措施合理调控用电总量减少。在用电人存在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安全用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时,为保障公共用电安全,需要对用电人中断供电。
二、供电人的通知义务
用电人对中断供电承受的容忍义务是因为本条规定的断电情形是合理和必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前提是供电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本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电力法》第29条规定的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二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的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三是《供电监管办法》第13条之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四是《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3)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上述规定对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通知对象作了具体规定,可以作为判断供电人是否妥善履行通知义务的标准。当然,如果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对中断供电通知有具体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为避免无限制扩大用电人的容忍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应在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快捷、有效的通知方式,但提前通知的时间不应短于上述规定的期限。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对供电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产生争议时,供电人应对已履行事先通知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三、供电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用电人对供电人合法合理的中断供电承担容忍义务,供电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根据这两条的规定,供电人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为用电人的可得利益,但是应受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的限制,包括因中断供电带来的机器设备损坏等直接损失,也包括与中断供电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电能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能源。中断供电会给用电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即使履行了事先通知义务,仍然可能给用电人带来损失,所以中断供电应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且以必要性为原则。以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为例:首先,并非所有检修都必然需要中断供电,如果供电人能够在不断电的情况下检修,就不应选择中断供电的方式;其次,如果确实需要中断供电,供电人应在中断供电的时间段等方面做好安排,通过夜间断电等方式尽量减少对用电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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