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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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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技术研发所需要的费用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必需的费用,支付方式可灵活约定,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支付或结算方式。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的,因秉承多退少补的原则,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委托人应就研发活动提出具体的研究开发要求。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明确研发需求,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但上述义务中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研究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协助,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而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确认委托研究开发要求,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不仅是委托人的权利,亦是其应尽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等,以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委托人的义务,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或者没有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对不足的费用委托人无补充的义务,对结余的费用委托人也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单独约定报酬的,应当认定为研究开发经费中包括了报酬部分。
第三,委托人不依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技术资料完成协作事项或者履行有重大缺陷的,导致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委托人不及时接受研究开发人交付的已完成的成果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保管费用。经研究开发人催告并经过一合理期限委托人仍拒绝接受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从所得收益中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如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上述款项,研究开发人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五,委托人由于经济能力限制只能承担部分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人自己承担其余部分经费的情况是存在的,双方的利益关系往往通过调整技术成果的分享来解决。这在法律上应当允许,而且不改变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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