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义务有三项: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投资。本条所指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当事人出资方式中以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作为出资的,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合同中应写明,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由以技术作为出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确定作为出资的技术的合理价格,一般由中介机构评估,当然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本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虽然都要出钱,进行投资,但各方还必须出人直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是以双方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各方在合作研究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因此,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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