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 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技术许可,是指技术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将其所有或者享有转让权的技术,许可其他主体实施的行为。 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技术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只可转让,不得许可。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对该款规定,应当理解为原合同约定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仍由权属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承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变更与转让的相关规定确定。关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要注意《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属于本法第502条第2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情形,该登记行为只是权利转让的生效要件,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与一般技术合同一样,这两类合同成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