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第一,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转让的专利不是让与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许可技术秘密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技术秘密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让与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应当认为属于本法第872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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