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第一,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转让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转让费的,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转让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许可费的,应当补交转让费、许可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转让费、许可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或者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取得使用权的受让人,对被许可的专利或受让的技术秘密,无权擅自再许可他人实施,即使是与他人合作实施、使用或者入股联营的,也会构成《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的擅自许可行为。因为作为被许可人、受让人,其在受让技术时就应当预见到自己能否独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