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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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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2: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权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委托事务范围的不同,可将委托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依照本条规定,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一般而言,涉及处分委托人重大利益的,如不动产处分、赠与、诉讼和解、撤诉、提起上诉等行为,一般需要特别委托,以防止受托人权限过大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将其一切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所谓“一切事务”并非委托人的全部事务,而是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一切可能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授权和处理不须委托人的另行同意或指示。概括委托是一种较为笼统的事务委托,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区别不在于委托事项的件数或个数,而在于委托事务的具体化程度。采取何种委托形式,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委托事务的性质以及双方的信赖程度、合作时间的长短等确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委托事项对委托合同效力的影响
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应当具有合法性,当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时,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委托事项没有争议,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审查。委托事项种类繁多,人民法院在对委托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综合委托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审查委托事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委托事项超过公司、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影响委托合同效力,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对事务处理权限约定的对外效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委托合同对事务处理权限的约定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当事人违反事务处理权限时,对外效力如何呢?当事人对事务处理权限的违反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约定委托人将委托事务全权交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自愿限制或放弃其自身处理委托事务(法律行为)的权利,如委托人未遵守约定,自行处理委托事务(法律行为),则该处理行为有效,亦不构成无权处分,但该处理行为导致受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追究委托人违约责任。二是双方约定了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限但并未授予受托人代理权。受托人在尚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署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效果不及于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效力按照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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